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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如有本條例第四十五條情形者,移民署應檢附據實申報之入出境申請書影本或專案許可證明文件及有關資料影本,函送該管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