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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委員會組織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會統籌協調或處理下列事項:
一、各主管機關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定事項之協調、審議等。
二、地方自治團體從事大陸事務相關事項。
三、政府委託中介團體處理大陸事務之授權及監督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