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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本會為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協調會報,聘請有關部會副首長、司(處)長為委員,均為無給職;各協調會報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