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者中繼節目信號,申請指配頻率使用轉頻器者,應自行設置地球電臺,其不申請指配頻率者,得委託衛星通信業務經營者為其中繼節目信號。
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使用頻率:
一、衛星轉頻器資料紀錄表。(如附件六)
二、主管機關核發之事業許可相關證照影本。
三、衛星轉頻器使用權利證明書或合約書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