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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之發生與消滅,由各相關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認定發布之。
系統經營者於其經營區域是否發生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有疑義時,應即通知各該相關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認定之。
系統經營者對於各相關主管機關發布之警報或緊急事故之訊息,應適時據實插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