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污染土地關係人未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支付費用,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每逾一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零點五滯納金,一併繳納;逾期三十日仍未繳納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繳入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