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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保護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綜合規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資產負債表之淨值,指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淨值:
一、永久受限淨值:指環境保護法人因下列因素所形成之淨值:
(一)接受捐贈及其他資產流入,因法令規定或捐贈人所設約定之限制,該限制不能因時間之經過或環境保護法人依循該約定之行動而解除者,如創設基金。
(二)因捐贈人所設約定之結果,由其他類別淨值間之重分類而來。
二、暫時受限淨值:指環境保護法人因下列因素所形成之淨值:
(一)接受捐贈及其他資產流入,因法令規定或捐贈人所設約定之限制,該限制可因時間之經過或環境保護法人依循該約定之行動而解除者。
(二)捐贈人所設之約定,因時間之經過或因環境保護法人依循該約定之行動而解除,因而產生與其他類別淨值間之重分類。
三、未受限淨值:指環境保護法人之淨值,未受法令或捐贈人約定之限制,包括指定用途基金淨值、累積餘絀及本期餘絀等;其科目性質及應註明事項如下:
(一)指定用途基金淨值:指自未受限淨值中未指定用途部分,經董事會同意提撥為指定特定用途,如指定為資產之改良、擴充用途之擴建基金等。指定用途基金淨值,應俟董事會決議後,始可列帳。
(二)累積餘絀:指未受限淨值截至本期止未經指定用途之盈餘或未經彌補之虧損等。
(三)本期餘絀:指計算當期營運之結果。
四、淨值其他項目:指造成淨值增加或減少之其他項目,包括未認列為退休金成本之淨損失等。
財務報表應附註揭露永久受限淨值及暫時受限淨值之受限原因、種類及金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