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害事業廢棄物檢測及紀錄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規定之檢測包括採樣與檢驗測定,應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依本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以中央主管機關所公告之檢測方法及品質管制事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