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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國家環境研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申請測定機構許可證者,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公司實收資本額或財團法人登記財產總額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
二、非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之政府機關(構)。
三、公立大專以上院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