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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環境事故專業應變諮詢機關(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應變、諮詢機構,指從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相關應變、諮詢業務之下列二種應變、諮詢機關(構):
一、應變機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發生事故時,於事故現場進行安全防護、緊急應變、偵檢、復原等作業事項之法人、機關(構)或團體。
二、諮詢機構:提供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事故現場應變所需安全資料表、化學物質危害、安全防護資訊等相關諮詢之法人、機關(構)或團體。
本辦法所稱應變、諮詢人員,指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管理辦法取得指揮級、專家級、技術級合格證書之專業應變人員,常任於應變、諮詢機構,從事應變或諮詢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