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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登錄人依本辦法規定提出各項申請,應依本法收費標準規定繳納費用,並以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網路傳輸系統提交化學物質資料。
前項資料應以中文填寫,檢具之外文資料如非英文者,應另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登錄人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者,中央主管機關不予受理。但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