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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化學物質登錄資料有變更時應主動申請變更,或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為之。
前項變更涉及登錄人基本資料者,應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公司登記變更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變更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變更證明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後,三十個工作日內申請變更;負責人變更應於六十個工作日內為之。
登錄人申請變更之登錄類別與原核准登錄不符時,應重新申請登錄。
登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廢止原已取得之核准登錄,並註銷其登錄碼:
一、依前項規定重新申請並經核准登錄。
二、核准登錄之化學物質不再製造或輸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