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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登錄人製造或輸入既有化學物質年數量達一百公斤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依附表七第一階段登錄所定項目申請登錄化學物質資料,屆期未取得核准登錄,不得製造或輸入。
前項申請經核准登錄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第一階段登錄碼。
製造或輸入既有化學物質年數量未達一百公斤者,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登錄化學物質資料;經核准登錄後,適用本辦法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