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運作人基本資料:
(一)運作人名稱、地址及管制編號。
(二)負責人姓名。
二、運作場所:名稱、地址及管制編號。
三、運作事項:
(一)毒性化學物質名稱、列管編號及序號、濃度。
(二)運作行為。
四、發證日期及有效期間。
五、其他註記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