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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廢棄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者,應逐批檢具毒性化學物質廢棄聲明書,向毒性化學物質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經核准後始得廢棄。
廢棄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應依廢棄物清理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