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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依第八條第二項公告之限制或禁止規定致嚴重污染環境。
二、未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取得許可證而擅自運作或未依許可證所列事項運作,致嚴重污染環境。
三、未依第八條第四項、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登記或核可而擅自運作或未依登記或核可所列事項運作,致嚴重污染環境。
四、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採取緊急防治措施,或不遵行主管機關依同條第三項所為之命令,致嚴重污染環境。
五、依本法規定有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