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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工廠設廠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製造工廠,應具有下列設備:
一、微生物醱酵、培養或配製設備。
二、分裝或包裝設備。
三、貯藏設備。
四、滅菌消毒設備。
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除作業場所之室內天花板、牆壁、門窗、地面等之構造設備,應便於洗滌及消毒,其製造、加工等作業場所應有獨立之空調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