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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事機關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運作單位使用前條以外之毒性化學物質用途,應報請國防部核准,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後,依前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