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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事機關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運作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及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之運作單位,其任一場所單一物質任一日運作總量達分級運作量者,應訂定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並備置應變器材。
毒性化學物質及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之運作單位應積極預防事故發生,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指派專業應變人員或委託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認證之專業應變機關(構),於事故發生時,負責採取必要之防護、應變、清理等處理措施。
二、通報事故。
三、事故發生後,進行調查檢討,並作成調查處理報告。
前二項之計畫及報告,應依其隸屬分別報請各司令部(指揮部)、各局或國防大學核定,並檢送國防部及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