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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乾電池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廢乾電池回收、貯存、清除方法及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運送時,車輛機具應設置防雨措施,並避免發生溢出、洩漏、飛散、掉落等造成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情事。
二、運送之車輛機具應具備緊急應變處理設備或材料、緊急滅火設備及急救箱等。
三、貯存之地點、容器、設施應經常保持清潔完整,不得有廢棄物掉落、溢散、洩漏、散發惡臭、污染地面、積水或有害氣體擴散及洩漏等情事。
四、貯存容器、設施應與所貯存之廢乾電池具有相容性,並足以防止電解液滲漏或造成腐蝕。
五、回收貯存場地應採防止雨水進入之建築結構,其地面應為不透水鋪面。
六、由貯存設施產生之廢液、廢氣、惡臭等,應有收集或防止其污染地面或地下水體、空氣、土壤之設備或措施。
七、貯存場(廠)區四周應設置圍籬。
八、經完成分類之廢乾電池及其再生料、廢棄物應分區貯存,並於明顯處,以中英文標示其種類及名稱。
九、廢乾電池於回收、貯存、清除過程中,不得拆解、破壞原形及造成電解液外漏情事。
十、二次電池應進行放電後再行貯存。
十一、應設置消防設備及緊急沖淋安全設備。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