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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化工業放流水標準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標準所定高含氮製程,指下列含氮製程,且作業廢水水量達放流口許可
核准之排放水量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化工業者:
一、氨化學製造程序。
二、氮肥製造程序。
三、銨肥化學製造程序。
四、磷酸銨鹽肥料製造程序。
五、含氮複肥製造程序。
六、三氟化氮製造程序。
七、硫酸銨化學製造程序。
八、乙二胺四醋酸鹽(EDTA)化學製造程序。
九、其他銨鹽製造程序。
十、丙烯腈製造程序。
十一、尿素化學製造程序。
十二、苯胺製造程序。
十三、己內醯胺製造程序。
十四、乙醇胺化學製造程序。
十五、酸胺化學製造程序。
十六、其他合成胺及腈合物製造程序。
十七、甲基丙烯酸酯類(MMA) 化學製造程序。
十八、氨基甲酸酯製造程序。
十九、尿素甲醛樹脂製造程序。
二十、三聚氰胺樹脂製造程序。
二十一、聚丙烯腈纖維製造程序。
二十二、聚醯胺塑膠(尼龍)製造程序。
二十三、丙烯腈-丁二烯共聚合物(AB)化學製造程序。
二十四、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合物(ABS) 化學製造程序。
二十五、丙烯腈-苯乙烯共聚合物(AS)化學製造程序。
二十六、染料製造程序(偶氮染料)。
二十七、煉焦相關程序,含焦碳製造/副產品程序、焦碳製造/蜂巢程序
、流體焦碳製造程序、石油焦煉製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