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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自行或委託清除機構清理之。
前項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建造、管理及清理,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屬預鑄式者,其製造、審定、登記及查驗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