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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前條之一般地區音量標準值如下:
┌─────────┬────────┐
│ 時段│均能音量(Leq) │
│ 音量 ├──┬──┬──┤
│噪音管制區 │日間│晚間│夜間│
├─────────┼──┼──┼──┤
│第一類 │55 │50 │45 │
├─────────┼──┼──┼──┤
│第二類 │60 │55 │50 │
├─────────┼──┼──┼──┤
│第三類 │65 │60 │55 │
├─────────┼──┼──┼──┤
│第四類 │75 │70 │65 │
└─────────┴──┴──┴──┘
一、時段區分:
(一)日間:第一、二類噪音管制區指上午六時至晚上八時;第三、四類噪音管制區指上午七時至晚上八時。
(二)晚間:第一、二類噪音管制區指晚上八時至晚上十時;第三、四類噪音管制區指晚上八時至晚上十一時。
(三)夜間:第一、二類噪音管制區指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六時;第三、四類噪音管制區指晚上十一時至翌日上午七時。
二、音量單位:分貝(dB(A)) ,A 指噪音計上 A 權位置之測量值。
三、測量儀器:須使用符合國際電工協會標準之噪音計。
四、測量高度: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地面一‧二至一‧五公尺之間。
五、動特性:須使用快(Fast)特性。
六、測量時間:二十四小時連續測量。
七、測量地點:不受交通噪音影響且具有代表性之地點,測量地點應距離建築物牆面線一公尺以上。
八、氣象條件:測量時間內須無雨、路乾且風速每秒五公尺以下。
九、測量地點附近有明顯噪音源時,應停止測量,另尋其他適合測量地點或排除、減低其他噪音源之音量,再重新測量之。
前項一般地區指不受交通噪音影響且無明顯特定噪音源之地區。
第一項均能音量(Leq) 指特定時段內所測得音量之能量平均值,其計算公式如下:
╭ ╮2
1 T │Pt │
Leq = 10 log ─∫ │──│ dt
T 0 │P0 │
╰ ╯
T :測量時間,單位為秒。
Pt:測量音壓,單位為巴斯噶(Pa)。
P0:基準音壓為 20μP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