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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改造或汰換鍋爐補助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符合下列任一規定之公私場所。但不包括工廠管理輔導法管理之工廠、電業法管理之電業及國營事業管理法管理之國營事業:
一、本辦法訂定施行日起將既存鍋爐改造或汰換為加熱設備,並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前完成改善者。
二、已依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定改善期限,並於改善期限屆滿前完成改善,將既存鍋爐改造或汰換為加熱設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