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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汽車空氣污染物驗證核章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汽車進口者及製造者已完成核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核章並通知交通監理機關:
一、依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檢附之文件虛偽不實。
二、經實車查核判定其申請驗證核章相關資料與實車不符。
三、車型合格證明或逐車合格證明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