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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申請人就同一引擎族修改引擎族部分資料或增加新車型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合格證明之變更,並檢附變更前後之比較資料,證明影響污染排放有關項目均相同,並具有相同排放特性時,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後,得准予該引擎族合格證明之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