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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棄物焚化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地方主管機關得依局部地區特殊需要,另訂較嚴格之排放標準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