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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設置操作未達五年之固定污染源,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臨時性瀝青拌合設備或混凝土拌合設備。
二、粉粒狀物堆置場。
三、移動式事業廢棄物焚化爐設備。
四、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屬臨時性之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