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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部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綜合規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環境部部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環境部指定次長兼任;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七人,由內政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農業部、勞動部各指派主任秘書以上人員組成。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