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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退休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再就業補助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雇主依前條規定申請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一、申請書。
二、計畫書。
三、經費概算表。
四、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五、講師為退休高齡者證明文件影本。
六、講師具專業技術及經驗證明文件影本。
七、僱用證明文件影本。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前項文件、資料未備齊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期間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