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提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工作技能,促進就業,應辦理職業訓練。
雇主依僱用人力需求,得自行或委託辦理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職業訓練。
雇主依前項規定辦理職業訓練,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訓練費用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