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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僱用災區失業者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災區失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並申請
核發僱用獎勵資格證明:
一、有一定事實足認居住、工作或設籍於災區之證明。
二、目前無工作證明。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災區失業者因情況急迫或因故無法提出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證明文件者,
得以切結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