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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撥交就業安定基金提撥及分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撥數額大於分配數額時,應於每年接獲函知後三十日內,將其提撥數額減分配數額後之款項,撥交中央主管機關之就業安定基金。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未依前項規定撥交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自就業安定基金補助款額度內扣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