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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庇護工場應置下列人員:
一、主管人員:綜理庇護工場業務及產品行銷。
二、專業人員依業務需要置下列人員:
(一) 個案管理員:提供個案管理、轉銜服務。
(二) 職場輔導員:提供就業準備、社會適應輔導。
(三) 技術輔導員:提供強化技能、工作崗位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