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及獎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庇護工場,係指提供年滿十五歲以上,具有工作意願而工作能
力不足之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以提升其職業能力之工作場所,包括工
廠、商店、農場、工作站 (室)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