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法第三十六條所稱就業服務專業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測驗合格證明,並取得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二、就業服務職類技能檢定合格,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技術士證,並取得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參加就業服務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者,應具備經教育部立案或認可之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