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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下列單位得申請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
一、為所申請認證技能職類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二、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全國性專業團體,且其申請認證之技能職類與其會員從業之技能相關。
受委託之專業認證機構不得為申請認證之機關或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