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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基金設置管理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前條第一款事業機構,如預估其年度職業訓練費用超過該年度應支職業訓練費用者,得事先檢具計畫及其預算,申請補助其不足部分。補助金額,以該事業申請補助年度之前二年度累計所繳差額為限。
前條第二款同業公會及第三款職業工會或分業工會聯合會辦理會員職業訓練,得於每年一月或七月檢具計畫及其預算,申請補助。補助金額,以該事業機構所繳差額扣除前項補助金額後之餘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