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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檢查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代行檢查員於實施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檢查後,對不合格者應即於原檢查合格證記事欄或其他必要文件內記載不合格情形,作成紀錄,並經會同人員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