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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型式驗證機構辦理前二條之製程監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現場取樣,並攜回測試。但產品有不易攜回者,不在此限:
一、監督地點無測試設備。
二、經現場比對或測試,有不相符情事。
三、其他認有疑義,須再測試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