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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機械類產品申請先行放行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先行放行者,應發給輸入先行放行通知書,並副知驗證機構;未核准者,應將其理由告知申請人。
前項輸入先行放行之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應以電子訊息傳送海關憑辦輸入通關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