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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既有危險性設備檢查時,應實施外部檢查及內部檢查。
外部檢查為外觀檢查、外部腐蝕、裂痕、變形、污穢、洩漏之檢測、必要時實施之非破壞檢查、易腐蝕處之定點超音波測厚及其他必要檢查。
前項外部檢查,檢查機構如發現有洩漏等情形時,得要求事業單位拆除保溫材被覆。
內部檢查為內部之表面檢查、厚度、腐蝕、裂痕、變形、污穢等檢測、耐壓試驗、必要時實施之非破壞檢查及其他必要檢查。
前項內部檢查確有困難者,得僅實施耐壓試驗。但應於歲修時補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