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5 條
供應液化石油氣之供應事業單位,應於供應開始之日,選任高壓氣體供應安全作業主管,擔任液化石油氣供應安全技術事項。
擔任前項高壓氣體供應安全作業主管者,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規定,接受高壓氣體供應及消費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