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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4 條
前條之熔接部及耐蝕、耐熱合金及其他可因熔接而易生缺陷之金屬為母材之熔接部者中,被認實施磁粉探傷試驗為困難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實施浸透探傷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