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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9-2 條
雇主依第五條之一、第十二條至第十二條之六及第八十條規定所作之紀錄,應以紙本保存。但以電子紀錄形式保存,並能隨時調閱查對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