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雇主設置之機器人阻擋裝置,依下列規定:
一、機械性阻擋裝置,應有充分之強度。
二、電氣性阻擋裝置之動作回路,應與控制機器人之程式回路分別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