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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標示設置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標示應力求簡明,並以文字及圖案併用。文字以中文為主,不得採用難以辨識之字體。
前項標示之文字書寫方式如下:
一、直式:由上而下,由右而左。
二、橫式:由左而右。但有箭號指示方向者,依箭號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