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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作業時,依下列規定:
一、應於作業前清除已污染該裝置之四烷基鉛或加鉛汽油。
二、應供給作業勞工不滲透性防護圍裙,不滲透性長統手套、不滲透性長靴及有機氣體用防毒面罩,並使其確實使用。但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認為作業勞工不致受四烷基鉛污染或無吸入其蒸氣之虞時;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