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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船方應於船上起重機具之駕駛台,或動力驅動之輸送帶頂端,設適當護柵或護圍,並設置安全通道。
前項通道為扶梯者,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梯之二邊應延伸至超越駕駛台適當長度或提供適當把手。
二、駕駛台之踏腳位置應保持淨空。
三、垂直豎立梯之長度超過三十公尺者,應每隔十五公尺至少設一休息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