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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雇主對使用架線等作業,應於下列各款時機,確認所定項目之狀況,並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一、組裝或變更時:
(一)支柱及固定錨之狀況。
(二)集材機、運材機及制動機之有無異常及其安裝狀況。
二、試運轉時:
(一)主索、曳索、作業索、支持索及安裝索等之有無異常及其安裝狀況。
(二)搬器或吊材滑車與鋼索之連結狀況。
(三)信號聯絡裝置有無異常。
三、每日作業開始前:
(一)煞車裝置機能。
(二)作業索、吊材索等之有無異常。
(三)運材索道之搬器有無異常及搬器與曳索之連結狀況。
(四)信號聯絡裝置有無異常。
四、強風、大雨、大雪等惡劣氣候及中級以上地震後:
(一)支柱及固定錨之狀況。
(二)集材機、運材機及制動機之有無異常。
(三)主索、曳索、作業索、支持索及安裝索等之有無異常及其安裝狀況。
(四)信號聯絡裝置有無異常。